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廖元恩 被告 吳俊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