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芷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15號、113年度偵字第1670號、第1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芷軒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3),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至9),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0),處有期徒刑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79,500元、569,000元、730,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余芷軒自民國110年起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欠缺還款(付款)能力及還款(付款)意願,也沒有與他人合作販售水餃來分紅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手段,分別詐欺 紀如珊陳信宏林志郎使渠 等陷於錯誤,而各自交付或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或給付勞務予余芷軒,詐得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及利益。

二、案經紀如珊、陳信宏、林志郎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430至433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27頁、第475頁),並有附件所示證人筆錄、書證等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關於被告詐欺告訴人林志郎之次數、金額,雖然檢察官只有起訴主張交付現金或匯入被告彰化銀行之匯款共新台幣(下同)54萬元,然而,被告詐欺告訴人林志郎所為匯款,尚有告訴人林志郎從台北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及郵局所為匯款(詳如附表編號10所示),此乃被告犯詐欺接續犯之一部行為,因此,本院審理範圍應該擴張及此,已經當庭提示予檢辯雙方辯論(本院卷第477頁)。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4至8、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4至9、10所為,分別係對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其中就附表編號4至9部分,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涉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犯罪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4至9、10所為,共犯三個詐欺取財罪,行為的對象、手段、金額可以相互區別,應認係可分之數行為,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處罰之紀錄,卻不知警惕,因經濟困窘,竟接連對本案三位告訴人詐騙金錢、勞務,不斷利用各告訴人的信任或同情,以各種藉口想方設法來騙錢,被告屢屢對各告訴人承諾要還錢或分期付款,卻屢屢食言,甚至直到法院審理時,被告再度承諾要籌錢給各告訴人來達成調解並分期給付餘款,屆期卻依然毀約破局,被告所為侵害各告訴人財產權益,金額分別達179,500元、569,000元、730,000元,案件拖延至今,被告始終分文未還,即便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認犯錯,猶難認被告犯後有誠摯悔意。本院也考量三位告訴人於審理過程所表達對被告之失望,一再的付出金錢給被告,一再的相信被告,換來的是不斷的欺騙與絕望,卻看到被告依然可以穿金戴銀在打麻將,心痛溢於言表。兼衡被告非無賠償意願,自述為國中畢業,在網路接案賣水餃,兩名子女由前夫監護,其另自己扶養一名四月大幼嬰(本院卷第4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所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因本案三罪刑將來極可能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免重覆定刑使法律關係複雜化,本院暫不合併定執行刑)。

四、沒收:  

  被告本案因對三位告訴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分別獲得共179,500元、569,000元、730,000元,均未扣案,亦未歸還給告訴人,屬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手段

金額

(新台幣)

合計

(新台幣)

1

㈠0000000

佯稱合資販賣水餃

0000000

匯款3萬元

0000000

匯款2萬元

(匯款單在警948卷P23)

179,500元

2

㈡0000000

佯稱廠商催討貨款要借款

到斗六簡易庭交付現金10萬元

(警948卷P41確認有收10萬)

3

㈢0000000

佯稱母親車禍需醫藥費

0000000

匯款29500元

(匯款單在警948卷P23)

4

陳信宏

㈣11208

佯稱要借錢以工作抵債並且預支薪水

0000000

現金30萬元

(警312卷P29「現金基」30萬)

569,000元

5

㈤11210

佯稱要借款

現金10萬元

6

㈥11210

佯稱小孩醫藥費要借款

現金1萬5千元

7

㈦11210

佯稱要拆裝第四台費用

現金6千元

8

㈧11210

佯稱要借款償還地下錢莊

現金8萬元

9

㈨11210

佯稱以6萬8千元委請陳信宏搬移冰箱等設備,從雲林縣○○市○○路0號搬移到建興路35之1號

得利6萬8千元

10

林志郎

㈩0000000

佯稱要投資網路賣水餃

0000000

現金6萬元

0000000

匯款14萬元

0000000

匯款10萬元

0000000

匯款10萬元

0000000

匯款14萬元

★★富邦銀行

0000000

跨轉4萬元

(米米水餃投資)

0000000

跨轉3萬元

(米米急事)

0000000

跨轉3萬元

(投資米米付薪水)

★★土銀

0000000

跨轉3萬元

(瓜哥投資水餃)

0000000

跨轉3萬元

(米米急事)

★★郵局

0000000

跨轉3萬元

730,000元

附件(證據清單):

一、人證、書證:

 ㈠告訴人紀如珊:

  ⒈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8948號卷第9頁至21頁)

  ⒉112年10月1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9715號卷第21頁至22頁)

  ⒊對話紀錄(警8948號卷第27頁至43頁)

  ⒋112年5月9日、10日、21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8948號卷第23頁)

  ⒌告訴人紀如珊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警8948號卷第25頁)

  ⒍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

 ㈡告訴人陳信宏:

  ⒈112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1312號卷第7頁至13頁)

  ⒉113年4月1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670號卷第23頁至26頁)

  ⒊對話紀錄(警1312號卷第17頁至21頁、偵字第1670號卷第35頁至65頁)

  ⒋被告余芷軒簽發之本票影本、借據(警1312號卷第23頁至25頁)

  ⒌告訴人陳信宏台灣企銀活期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警1312號卷第27頁至29頁)

  ⒍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

 ㈢告訴人林志郎:

  ⒈112年9月15日警詢筆錄(警4251號卷第13頁至19頁)

  ⒉113年4月1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670號卷第23頁至26頁)

  ⒊對話紀錄(警4251號卷第21頁至25頁)

  ⒋110年10月22日、25日、11月5日、111年1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4251號卷第27頁至35頁)

  ⒌告訴人林志郎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4251號卷第41頁至43頁)

  ⒍告訴人林志郎提出之對話截圖、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余案匯款/詐騙理由紀錄整理(本院卷第215頁至229頁)

  ⒎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   

 ㈣余芷軒(原名 余軍璇 ):

  ⒈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4251號卷第45頁至48頁)

  ⒉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22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字第9715號卷第13頁至15頁)

  ⒊被告攜帶金手鐲打麻將之照片(偵字第1670號卷第75頁至83頁)

  ⒋經營手工水餃網頁資料(偵字第9715號卷第51頁至105頁)

  ⒌被告余芷軒107年至112年間勞保及財產所得資料(本院卷第17頁至43頁)

  ⒍被告余芷軒提出之臉書頁面截圖(本院卷第107頁至193頁)

  ⒎被告余芷軒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本院卷第197頁至198頁)

  ⒏ 張嘉宥劉芬琪 就醫紀錄查詢單(本院卷第199頁至201頁)

  ⒐雲林縣稅務局114年6月2日雲稅法字第1140070064號函及附件(欠稅情形及執行名義)(本院卷第289頁至315頁)

  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4年5月29日中區國稅雲林服務字第1142304172號函及附件(欠稅查詢情形表、撤銷明細檔)(本院卷第317頁至321頁)

  ⒒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4年6月3日嘉監單雲字第1143096431號函及附件(汽燃費查詢單、汽燃費催繳及違費處分紀錄表、罰單明細表)(本院卷第323頁至327頁)

  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儲字第1140039023號函及被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329頁至343頁)

  ⒔雲林縣稅務局114年6月5日雲稅消字第1140070626號函及附件(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卷第345頁至347頁)

  ⒕雲林縣稅務局114年6月5日雲稅法字第1140861036號函及附件(被告110年至113年間積欠各項稅款明細及繳銷明細)(本院卷第349頁至379頁)

  ⒖天成醫院114年6月6日天成秘字第1140606004號函(本院卷第381頁)

  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4年6月6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145021471號函及附件(被告110年至113年健保費欠費及催收明細表)(本院卷第383頁至385頁) 

二、被告余芷軒:

  ⒈112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8948號卷第3頁至8頁)

  ⒉112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4251號卷第7頁至11頁)

  ⒊113年1月4日警詢筆錄(警1312號卷第3頁至6頁)

  ⒋113年1月8日偵訊筆錄(偵字第9715號卷第39頁至41頁)

  ⒌113年3月13日偵訊筆錄(偵字第9715號卷第47頁至48頁)

  ⒍113年9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9715號卷第123頁至124頁)

  ⒎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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