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01號原告 林美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繳之。
二、另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應先取得交通主管機關之「裁決書」。原告僅於起訴狀內表明裁決字號「V00000000」,並未檢附裁決書,無法確認其是否已收受裁決處分及起訴是否逾期,故應予以補正。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向本院提出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倘未經裁決,請向交通主管機關表示申訴之意,並取得裁決書)。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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