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立恩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符光榮
牛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6萬6,32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