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戊○○、乙○○、己○○、甲○○○、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2,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