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瀚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6號1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5年度除字第6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永記造漆工業│上海商業儲蓄│820-0│186,900元│94年11月21日│KC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高雄分行││││││├──┼──────┼──────┼──────┼────────┼───────┼──────┼───┤│002│台陽塗料建材│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308,700元│94年11月14日│PC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