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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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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