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廖淑如
被   告  李石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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