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潮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源
被處罰人   林秋月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潮秩
字第2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108年10月
3日枋警偵字第108316958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秋月易以拘留貳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潮秩字第29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
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則不予計
算,爰裁定均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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