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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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琬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為未成年人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並提出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