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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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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