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乙○○
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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