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三號遺棄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等。
二、陳述:被告涉有公共危險等罪嫌,業經鈞院審理在案,而被告於犯後態度傲慢,拒予賠償,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然因原告等目前均仍在治療中,是以請求內容將再補呈。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二月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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