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尤俊強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尤俊強,既非律師,亦未具法律專業知識,且未諳本件之案情始末,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