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方武 送達代收人 謝文欽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等二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陸佰柒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