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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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陸張及新台幣捌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部分已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