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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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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