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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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被告丁○○住
丙○○住甲0000000000合事務所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劉嘉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