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具保之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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