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0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於執行中,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經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甲○○,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拘票回證附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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