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壹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核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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