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四號
原告 劉耀彰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乙○○住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