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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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