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件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