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水玉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水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水玉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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