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陳 和貴 被告乙○○即玄文企業社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對原告無損害賠償義務存在。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