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八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四0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及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大喨法官黃本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秀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