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二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三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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