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宏基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當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合,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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