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37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三項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三項係遲延利息,自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故此部份請求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