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丙晟印刷事│第一商銀埔│96年10月15日│21,00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墘分行│││││││ 黃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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