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97年度訴字第1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