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宋健全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宋信 和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