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05號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
游琦俊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黃德聖 律師被上訴人 顧熾松
顧英哲 顧景陽 顧名珠 謝振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