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雅文被告鄒逸塵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雅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逸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鄧雅文於民國106年3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審理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資佐證,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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