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53號聲請人 周云晴 相對人 周信安 關係人偕 義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周宗南 」之記載,應更正為「 周宗男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