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7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宋健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信和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5,390元(00000000+968304=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0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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