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473號
原 告 林榮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被 告 許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