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5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王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零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92年6月18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
嗣動支借款,至93年5月11日止,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
款本金及利息未付,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
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及利息,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
送達登報費15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