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訴人三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17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6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