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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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8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輔助參加人桃園縣政府水務處代表人丁○○(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所載「97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9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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