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債權人就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均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