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行審判期日,上開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吳芝瑛法官陳松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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