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468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於99年1月21日駁回聲請,並於99年2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18日發生效力。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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