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於94年9月16日入監服刑,並於95年1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4年9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未經撤銷假釋,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即因假釋而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先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97年度台非字第49號、97年度台非字第119號、97年度台非字第189號、97年度台非字第39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依上開說明,關於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無刑法第
2條第1項之適用。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雖於95年1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6年8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犯罪時間既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合於減刑條件;且其於96年7月16日減刑條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又因假釋中受有保護管束之宣告,其原受宣告之數罪刑,既符合減刑規定並視為減刑,即應就視為減刑後之刑,另定其應執行刑,俾便縮短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執行,以免剝奪其視為減刑之利益。又雖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業已屆滿,惟若減刑後另定執行刑,則受刑人之執行期滿日可提前,就受刑人日後若再犯罪是否為累犯或可否為緩刑之宣告,仍有其法律上之實益存在,故為受刑人之利益計,仍應予准許(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臨時提案研討結果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