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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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周進文 律師被告承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丁○○
何孟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丁○○住台中市○區○○路○○○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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