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4內關於「Y9-2006汽車牌照」更正為「Y9-2066汽車牌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4內關於汽車牌照之號碼誤載為「Y9-2006汽車牌照」,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更正為「Y9-2066汽車牌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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