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
(一)請聲請人釋明就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之金額若干?又聲請人是否曾向上開2間公司請求協商?如有,協商還款條件為何?請請檢送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二)依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提供之二階段還款條件,其中第二階段係依雙方約定另行協議還款方案,而非一次償還新臺幣4,001,255元,則聲請人於第二階段即第72期開始是否願意另行與債權銀行協商還款方案?
(三)聲請人稱配偶懷有身孕,請提出配偶孕婦手冊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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