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乙○○前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補繳裁判費。爰以本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請求遷讓房屋之最新一期稅單,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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