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

上一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梅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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