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
上一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梅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
上一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梅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